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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違紀處分
第一條:為加強我校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,嚴格校紀、校風管理,保證學生學習、生活的良好環境,根據《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》和《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》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:學生違反校規校紀,視情節輕重,給予下列處分。
(一)警告, (二)嚴重警告, (三)記過,(四)留校察看,(五)勒令退學,(六)開除學籍。
第三條:凡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經教育不改者,一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。
第四條:學生的語言、行為或者在網上發表有損學校形象的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第五條: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,帶頭或組織非法集會、游行、罷課、罷餐經勸阻教育不改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第六條:違反國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規受到執法部門處罰者,如處以拘留、徒刑、勞教等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七條:偷竊、詐騙國家、集體或私人財物者,除追回贓款贓物外,按作案價值多少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處分;作案數額較大者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八條:對故意損壞公共財物者,除處以2─10倍的賠償外,還要視情節輕重,給予不同的紀律處分,直至開除學籍。
第九條:凡在教室、寢室參與賭博者,根據次數多少、數額大小、認錯態度,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第十條:對打架斗毆尋釁鬧事者,作如下處理:
1、策劃他人打架或糾集校外人員打架,無論后果如何,均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2、打架或參與打架,無論是否造成后果,視情節輕重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持械打人者,在上述條款中加重處罰;以“勸架”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態發展,并產生后果者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隱瞞打架,知情不報,經學校查實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;參與打架者觸犯此款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者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。
3、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,影響調查處理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參與打架并做偽證者,加重處分。
4、為打架提供兇器且本人參與打架者,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第十一條:生活作風敗壞,經教育不改,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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